办理“暂缓就业”的毕业生:
1、《暂缓就业协议书》请妥善保管,遗失无法补办。
2、暂缓就业期间,严格按照《暂缓就业协议书》相关规定处理、办理相关手续;如不慎遗失《暂缓就业协议书》,可回学校就业办开具《暂缓就业证明》。
3、在暂缓就业两年期限内,需要取消暂缓就业的,凭《暂缓就业协议书》,自行到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(周一至周五,早上8:30—12:00,下午14:00—17:30),打印《报到证》。户口仍保留在学院的,凭《报到证》复印件到学院保卫处办理《户口迁移证》。凭《报到证》、《户口迁移证》到接收单位或生源地人事局办理报到、入户手续。
4、暂缓就业期限届满,仍未取消暂缓就业的毕业生,回学校就业办领取本人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》,户口在学院的,到保卫处领取《户口迁移证》。领取时间:2016年7月,毕业生可提前致电(就业办020-87204211、保卫处020-28867334)查询。
5、暂缓就业期间,档案托管在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,如需查询档案或咨询有关事项,电话:020-37626987或37627806。
6、为确保个人就业信息准确上报,在毕业当年内(2014年12月内),毕业生个人就业情况如有变动,请务必及时联系辅导员,更新个人就业信息。
请认真阅读以上事项,否则影响人事档案和户口的使用,遗失无法补办,如有疑问,6月28日前到就业办咨询及办理,逾期无法受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