招生就业

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相关帮扶政策

发布日期:2015年04月17日 00:00 浏览:

(一)做好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。各地、各有关部门要将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作为帮扶的重点。毕业生离校前,高校要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给予重点就业帮扶,至少推荐3次以上就业岗位。对截至毕业年度5月1日仍未实现就业的,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。毕业生离校后,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“就业援助月”等活动,提供“一对一”帮扶,为毕业生送政策、送岗位、送培训、送服务。登记失业满6个月或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,可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。积极做好省对口援助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,受援地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就业的纳入当地就业扶持政策范围。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。

以上政策选自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》(粤府办〔2013〕22号)

(二)高校毕业生离校时仍未实现就业的,可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办理失业登记,领取《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》,凭《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》享受各项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。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,可按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给予临时生活补助,最长不超过6个月。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自登记失业当月起即可按月申领临时生活补助。具体申领办法由各地参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制订。

以上政策选自《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》(粤府办[2009]34号)

(三)加大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。各地要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重点帮扶。登记失业满6个月或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临时生活补贴,享受临时生活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,补贴标准按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。

以上政策选自《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》(粤府〔2011〕76号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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